国有资产管理处/节能管理办公室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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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4年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 2024-10-25 总浏览: 354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4〕116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字〔2019〕6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资字〔2021〕26号),现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本次资产清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各资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查归口管理的资产。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盘点基准日为2024年10月20日,在此之前购建(含受赠)的国有资产均在盘点之列。

      二、清查范围及分工

      具体清查范围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清查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仪器设备与家具、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含受赠的各类型飞机及部件)、低值耐用品;

      (二)图书馆负责清查全校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等;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清查校名、校标、校誉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四)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清查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五)信息化处负责清查学校软件和信息系统、数据资产、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

      (六)各归口使用单位负责清查实物性流动资产,包括各类材料、药品等存货。

      三、清查方式

      此次清查采取各单位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单位通过以账对物的方式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自查,及时在“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对固定资产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重点对资产使用情况、账实相符情况、资产标签张贴情况、存放地点、责任人(是否为各单位在职在岗人员、是否为实际责任人)进行抽查。外携至校外使用的资产必查。

      (三)本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清查以“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通过移动盘点端(i南航app)逐一扫描固定资产上的二维码或输入资产编号后,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存放地点、使用人、责任人等信息进行确认,清查同时上传固定资产照片以及更新固定资产信息。具体操作详见《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操作手册》(附件1)。

      四、清查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周密布置,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逐级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到人,保证清查工作进度、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交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及时总结。各单位根据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五、提交材料及时间

      此次清查盘点以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为准,请各二级单位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单位自查,并提交《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低值耐用品清查盘点报告》、《固定资产盘点汇总表》、《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申请表》、《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申请表》(附件2-6),如有盘亏还须填写《盘亏资产责任认定赔偿表》(一物一表)(附件7),所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zck@nuaa.edu,纸质版须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至明故宫校区行政楼324办公室。

      请各资产业务管理部门于2024年12月20日前提交归口管理资产清查报告(模板见附件8),电子版发送至zck@nuaa.edu.cn,纸质版须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至明故宫校区行政楼324办公室。

       

      联系人:郭  清    乔 蓉    马敬群

      联系电话:84896022

       

      附件 :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操作手册

      2.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3.低值耐用品清查盘点报告

      4.固定资产盘点汇总表

      5.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申请表

      6.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申请表

      7.盘亏资产责任认定赔偿表

      8.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附件.zip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