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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日期: 2017-12-12 总浏览: 859

      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

      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江苏工作的明确要求,坚持市场化导向,围绕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三)适用范围。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及其他仪器。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建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同时,纳入省大仪平台,统一对外开放。省大仪平台根据科学仪器服务领域,提供仪器设备、技术专家、运行维护、测试标准与方法等在线服务,并定期组织专家对专业服务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技能培训和操作指导,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将全省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省大仪平台管理,各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基本信息、使用办法和开放制度,构建全社会网络化共享服务平台,实时提供在线服务,并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服务记录,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大仪平台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对各管理单位公布的信息进行综合汇总、分类、排序,向全社会公开。

      (二)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利用改革创新

      围绕中小企业创新等方面需求,整合管理单位资源,建立和完善“一站式”服务平台、新型服务模式,提供检验检测、咨询指导、人员培训、方法标准研究等服务;依托产业集聚度高、创新需求集中的高新园区、专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一批专业检测服务站,推动企业与测试服务机构直接有效对接。扩大对大型科研仪器用户的补贴范围和金额,重点加大对创新活动中使用检测资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以需求带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开放服务。

      鼓励管理单位探索社会化托管方式,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对外开放。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组建专业的科研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服务的社会化。

      (三)完善新购科学仪器设备查重和联合评议制度

      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要完善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制度,修订《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定期发布省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新购预警目录,对申请以财政性资金新购10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查重,并组织有关专家就购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联合评议;对申请以财政性资金新购50万元至100万元大型科学仪器的,由管理单位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评议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议。各招投标机构或管理单位采购部门应将评议结果作为新购仪器设备招标的重要依据;未开展评议或评议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准新购仪器设备。

      统筹考虑并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新购科学仪器设备,鼓励支持租赁、共享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先支持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

      (四)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激励约束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以及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主要用于材料消耗补偿、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绩效奖励和设备维护。省科技厅要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质监局等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激励机制,依据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的评价结果,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优先考虑;支持各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

      对不按规定如实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基本信息、开放服务情况,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通用性强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如连续2次考评认定为开放、利用率低的,省财政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落实好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职称、评价等政策,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二)完善评价和管理制度

      省大仪平台理事会负责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评价制度,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以及对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将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大仪平台要加强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评价考核结果、用户评价意见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开放使用中形成知识产权的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用户与管理单位共同开展科学试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四)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社会开放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的表彰奖励力度。及时总结好的做法,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并逐步推广。注重典型引路,带动更多管理单位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工作。

      四、进度安排

      2015年,省科技厅会同省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结果,完善省大仪平台,充实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设备维保和技术服务专家库、分析测试技术标准与方法库;支持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开放式、网络化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引入市场机制,开展用户补贴,以需求促进开放服务;制定并实施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公示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完成《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发布省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新购预警目录。所有管理单位制定完善的开放制度,并在省大仪平台上发布。

      2016年,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省大仪平台管理。所有管理单位在省大仪平台上公布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清单和开放信息。所有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成各自的服务平台,明确服务方式、内容、流程,纳入省大仪平台,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省科技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的标准规范,制定并发布统一的评价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设立开放共享后补助资金,完善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制度。

      2017年,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发布考核评价结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98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1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