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提升实验室水平,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遵循“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专管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积极对校内外开展共享服务。
第三条 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校、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鼓励各单位将单价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纳入共享管理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体平台分为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两个层次。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共享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共享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负责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和发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并向校内外推广发布;
(五)负责组织拟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论证;
(六)会同财务处审核各单位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七)统筹协调、解决共享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评价;
(九)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和共享基金的分配与管理。
第八条 院级单位负责统筹本单位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成立院级单位共享工作小组,由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共享工作小组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本单位共享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共享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任免院级共享实体平台负责人,调配资源,保障共享工作顺利开展;
(三)负责配合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论证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共享实体平台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共享实体平台负责开展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技术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规范、使用操作规程、管理应急预案等;
(二)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提出收费标准;
(三)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和运行维护台账,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支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服务,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使用评价及绩效考核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 共享实体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共享实体平台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具体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
(一)校级共享实体平台:对跨学院多学科的共用性仪器设备,建设校级共享实体平台集中管理。校级共享实体平台是学校投入大规模资金建设的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实行全面共享服务。
(二)院级共享实体平台:学院根据仪器设备通用性、服务覆盖面以及实际情况,建设院级共享实体平台,分为集中服务平台和独立机组平台两种形式。
(1)集中服务平台:集中服务平台是院级单位通过整合已有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场地空间相对集中的共享实体平台。其主要任务是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要求,在此基础上实行共享服务。
(2)独立机组平台:独立机组平台是院级单位除集中管理之外建设的专业性共享服务平台。其主要任务是满足本专业研究方向教学、科研要求,在此基础上实行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校级共享实体平台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特点,由学校集中规划、论证及建设。院级和机组级共享实体平台根据学科发展现状,由院级单位规划、论证及建设,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的特点和技术需求,确保实验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到位,正常开展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拟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项目组应对拟购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预期使用效益等进行论证,并进行查重论证;院级单位对项目组查重结果进行审核,同时提出建议的共享形式;根据经费来源,计划管理部门对拟购置设备进行查重评议。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论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视具体情况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六条 院级单位应在大型仪器设备完成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登记入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共享实体平台在学校和院级单位的指导下制定平台运行的内部管理规定,明确责任机制和共享运行方案,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八条 共享实体平台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特点,授予用户场地准入和操作权限。
第十九条 共享实体平台应明确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资质,制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人员培训方案等,并放置在醒目之处;必须为每台设备指定安全责任人,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切实注意安全。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通过共享网络管理平台预约使用,用户预约后方可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完成后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共享实体平台应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状态良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经费管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的原则,兼顾学校、院级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用账号”。院级单位提出开户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开通。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由共享实体平台按照国家管理部门的要求,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收费标准制定。制定参考成本包括:材料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水电费等。
(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审批制。共享实体平台负责制定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邀请不少于三名同行专家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由院级单位审核,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学计划内学生免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每学期负责集中审核;对于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申请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对项目组成员收费可适当减免,由共享实体平台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收入分配
(一)设备共享收入一定比例纳入学校统筹管理;剩余经费由院级单位作为自留经费。
(二)院级单位的自留经费可用于以下支出:水电费、设备运行和维护、设备改造开发、配件材料、技术人员培训及劳务费(包括外聘人员和学生)(其中劳务费不超过自留经费的30%)。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鼓励仪器设备共享。
(一)“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补贴。
(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用于支持实验室共享水平提升。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额款项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
(二)设备共享收入一定比例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
(三)社会捐助等。
第二十九条 基金申请:
(一)“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以实体共享平台为主体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需求确定维修经费数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原则上,院级单位维修经费配套的自筹部分不低于50%。
(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以实体共享平台为主体申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评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发挥的效益和共享程度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提供参考依据。考核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一)本单位共享管理情况;
(二)本单位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与效益。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共享的比例,年使用机时、年共享服务机时、年共享服务收入;
(二)规章制度及管理情况;
(三)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质量及用户的评价;
(四)面向教学实验、学生创新(特别是本科生)及青年教师科研共享的机时及成效。
(五)设备维护、功能利用和新功能开发情况;
(六)支撑完成的科研课题及成果情况、人才培养状况;
第三十二条 考核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对共享效果好、服务有效、考核优秀的共享实体平台、院级单位,以及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取得优秀成绩的用户,学校给予相应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或在有条件而未认真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造成使用率低下的,将予以通报,并采取停止新购大型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共享效果较差的大型仪器设备应跨部门进行调剂或调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