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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用房维修管理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 2017-02-27 总浏览: 450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用房维修管理事项的通知

      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是学校日常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处进一步明确公用房维修管理相关事项。

      公用房在竣工验收移交、日常使用中(含保修期内)报修、维修(包括零星维修)等环节中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流程图见附件1)如下:

      1.验收与移交

      公用房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移交工作由国资处负责组织。由验收小组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勘查对已竣工的房屋建筑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基建处移交国资处,提供质保清单。必要时基建处落实专业培训工作。国资处按相关程序移交给使用单位。

      2.报修

      使用单位是指各楼宇、教室、公共场所房屋的驻楼单位或实际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公用房的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保持公用房正常使用,防止人为损坏。

      使用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发现公用房建筑出现问题,或接到任何第三方的报修,应及时核查现场,对需维修的公用房建筑进行应急处理,并报后勤集团维修。(公用房中的大型设备与系统出现问题按照已有流程进行报修)

      3.维修

      1)公用房在保修期(一般2年,屋面防水等5年,详见附件2)内出现的问题,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或委托物业)责成责任方落实解决,对责任争议由基建处组织相关方鉴定;一般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或委托物业)联系施工单位解决,若不能有效解决,报基建处协调落实;较大以上质量问题,报基建处落实解决;紧急情况由后勤集团先行现场处理,报基建处落实解决。

      2)公用房在保修期外若出现问题,如属于零星维修,由后勤集团负责处理;如不属于零星维修,则由后勤集团进行应急处理并做出费用估算,同时通知使用单位填写公用房维修审批表(见附件3)并附书面申请报告(含费用估算)报国资处,国资处负责组织论证、落实经费,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用房维修管理流程图

          2、关于保修期的国家规定

          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用房维修审批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2月27日

      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用房维修管理流程图.doc

      附件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用房维修审批表.doc

      附件3关于保修期的国家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