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式计算机等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知
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109号)、《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将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工信部财[2016]121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我校行政教学经费、办学成本经费、发展奖福基金、科研经费及专项经费等均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采购周期
批量集中采购由财政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每月组织一次采购,复印机每季度组织一次采购。
三、采购流程
有采购需求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物资设备购置审批,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批量集中采购申请表》,于每月(每季度最后一月)5日前至国资处设备科申报下月(下季度)的采购计划,过期则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整个采购流程预计需2个月左右,请各单位务必提前做好下月或下季度的采购计划,以免影响工作的开展。
四、收货
集中采购机构完成当期采购后,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采购人可登陆网站(右侧-“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查看中标(成交)情况,获取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并出具中央批量集中采购简易合同,作为采购人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报销手续的凭据。
五、其他
批量集中采购只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选择采购品目的参数配置,不能指定品牌型号与供应商。各单位应本着厉行节约、按需采购的原则确定配置标准与采购预算,确因工作需要采购配置标准以外或任务紧急的产品,可通过上报工信部添加部门特殊配置或申请转协议供货方式完成采购。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2017年1月6日
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批量集中采购申请表
附件2: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