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资字〔2006〕1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加强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实施办法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发放标准
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申报表
4. 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有害健康工种 营养保健 实施办法 通知
附件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从事
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实施办法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加强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营养保健的范围
1.营养保健的对象为有显著职业毒害,可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工作两大类,具体范围参见《暂行规定》。
2.本校教职工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应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3.在校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应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4.本校师生员工到外单位协作、实习时,达到享受营养保健标准的,凭该单位主管部门开列的工作内容、性质、时间的证明信,应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5.外单位来我校协作、实习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有害健康工种工作时,我校有关单位必须事先向学校申报,学校根据相应标准开列营养保健证明,回原单位领取保健费。
6.临时工因工作需要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工作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7.遇特殊情况,请参照本细则,经学校审批,酌情发给营养保健费。
二、营养保健费等级的核定
1.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特、特副、甲、乙、丙、丁六级。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2.营养保健费具体等级的核定按《暂行规定》执行(附件三)。
三、营养保健费的发放标准
1.接触放射线类工作的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享受半月保健待遇。
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的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2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 1/22。
3.营养保健费的发放标准由技安管理部门依据上级文件及营养保健品的本市牌价提出方案,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营养保健费的发放标准见附件2。
四、营养保健费的申报和发放
1.营养保健费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申报和发放。
2.每学期结束前第三周,各学院指定专人填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申报表》(附件3),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加盖印章后方可发放。该表一式三份,财务、技安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各一份。未经技安管理部门审批,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3.凡已调离有害作业工种人员,从调离之日起,不再发给保健津贴,但对于患有一期以上矽肺病者及已调离原工种的汞中毒人员可继续发给原等级的保健费。
4.营养保健费不能预支,亦不能借支。
5.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一种福利待遇,不能任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申报。
五、营养保健经费来源
1.从事和完成教学任务的师生员工,需享受营养保健的,其保健经费从校保健津贴中列支。
2.从事科研工作的教职工及相关学生,需享受营养保健的,保健经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结束,保健经费自行停止。
3.各生产经营单位需享受营养保健的,保健经费一律从本单位列支。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有害健康工种人员
营养保健费发放标准
学校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下的营养保健费发放标准:
放射线类 | 化学(生物、物理)类 | ||
等级 | 金额(元/月) | 等级 | 金额(元/月) |
特 | 160 | ||
特副 | 140 | ||
甲 | 90 | 甲 | 45 |
乙 | 70 | 乙 | 40 |
丙 | 65 | 丙 | 30 |
丁 | 20 | 丁 | 20 |
附件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 ||||||||||||
实验室(车间、班组)名称: | ||||||||||||
时 间: 年 月—— 年 月 | ||||||||||||
序号 | 姓 名 | 职称(职务) | 工 种 | 有害健康物质或因素 | 从事有害工作时间(个月) | 标准 (元/月) | 总计 金额(元) | 领取人 签名 | 备 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金额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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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
说明 | ||||||||||||
经办人签字 | 单位主管(签字) | 学校主管部门 (盖章) | 年 月 日 | |||||||||
注:1.请根据《暂行规定》,在“有害健康物质或因素”一栏写明“×类×级×条”; 2.此表一式三份,财务、技安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各一份。 |
附件4:
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
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一、范围和等级
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类: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一般分为甲、乙,丙级三级,考虑到少数院校设有反应堆,加速器、强辐射室、核化工后处理或大型核化工装置以及进行放射性物质的生产等,工作人员实际所受剂量较高。故另设特级和特副级;又考虑到部分院校的实际情况还特设定丁级。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特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9贝可(50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2~4毫西沃(200~400毫雷姆)的工种。
特副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9.25×107贝可(25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8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3.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
4.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1.5~2毫西沃(150~200毫雷姆)的工种。
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4.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员。
5.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
6.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射辐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二类: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这类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甲级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级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台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或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8.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10.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颇辐射(100千赫兹至30兆赫兹)下工作的人员。
11.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频除外)的人员。
12.经常在38℃以上而热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3.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级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字工。
3.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维修工。
二、享受保健的标准
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量当量值确定保健待遇。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触21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4-20天者享受75%;7-13天者享受50%;少于7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7天以上者享受50%。
2.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5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 1/25。
3.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接受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4.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考虑到一般学校的大学生,连续接触的时间和剂量可能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因此,原则上不予享受,如遇特别情况可参照本规定,经校主管部门审批酌情发予营养保健。
5.在应急照射的情况下(一次或几次),所受剂量当量在10·20毫西沃(1-2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半年;所受剂量当量在20-50毫西沃(2-5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一年。
6.对进入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
7.病假、探亲假、商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待遇。
8.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之一种。
9.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级延发三个月保健。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两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人放射性工作时间。
10.连续二年从事放射性工作享受特级和特副级者,每二年给一个月疗养;享受甲级者给半个月疗养,疗养期间保健照发。
11.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被诊断为放射损伤者(或不排除放射损伤),或长期从事放射性工作被诊断为不宜继续从事放射性工作者,可根据剂量资料并听取医院及劳资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保健等级和享受期限。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种经专门医院诊断确因职业中毒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可享受原级保健待遇,出院后可视病情和诊断酌情处理。
12.营养保健待遇,在有条件的单位应发放实物。即将保健食品加工成熟食,按日发给工作人员食用,若无条件则可按表一所列实物数量(单位:市斤/月),根据当地牌价折成现金按月发放。
各级保健食品数量 (计量单位:斤)
类 别 | 级 别 | 鲜牛奶 | 鲜猪肉 | 食 油 | 鸡 蛋 | 绵白糖 |
放射线类 | 特 | 30 | 8 | 1.5 | 2 | 1.5 |
特 副 | 30 | 5 | 1.5 | 1 | 1.5 | |
甲 | 15 | 5 | 1 | 1 | 1 | |
乙 | 15 | 3 | 1 | 1 | 0.5 | |
丙 | 15 | 2 | 0.5 | 1 | 0.5 | |
丁 | / | 1.5 | 0.5 | 1 | 0.5 | |
化学、生物类 | 甲 | / | 5 | 1 | 1.5 | 1 |
乙 | / | 4 | 1 | 1 | 1 | |
丙 | / | 3 | 0.5 | 1 | 0.5 | |
丁 | / | 1.5 | 0.5 | 1 | 0.5 |
附:
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致癌物质
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以上为强致癌物质);2-乙酰氨基粉,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3,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荼胺、2-荼胺,4-基联苯,N-亚硝基二甲胺,6-丙内脂,4,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荼、羧基镍,氯乙烯、同苯二酚、二氯甲醚等。
剧 毒
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丙烯腈、乙腈等。
高 毒
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丙酮氰醇、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氮二异丁腈、黄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氧化亚氮、铊化合物、四乙基铅、四乙基锡、三氯化锑、溴水、氯气、五氧化二矾、二氧化锰、二氯化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硼烷、氯化氢、氟乙酸、丙烯醛、乙烯酮、氟乙酰胺、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有机氰化物、芳香胺,迭氮钠砷化钠等。
中 毒
苯、四氯化碳、三氯化碳、三氯硝基甲烷、乙烯吡啶、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糖醛。三氟化硼、四氯化硅、硫酸镉、氯化镉、硝酸、甲醛、甲醇、胼(联氨)、二硫化碳、甲苯、二甲化碳、一氧化氮等。
低 毒
三氯化铝、钼酸胺、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酐、二甲基甲酰胺、已内酰胺、亚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胺、四氯化锗、对氯苯氨、硝基苯、三硝基甲苯、对硝基氯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呋喃、吡啶、三苯基磷、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对苯二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盐酸、氯磺甲、乙醚、丙酮等。